之后,当地有关部门分别多次对涉案人员作了传讯,对张华予以尸体解剖并作了死因鉴定。在2019年11月5日,向反映人张飞送达淅公(刑)不立字(2019)10064号《不予立案通知书》,说明张飞控告的张华被过失致人死亡案,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,决定不予立案,对所有涉案人员也未有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等处理。我们对此提出异议。
其一,涉案的杨某军、汪某军,黄某宝均与死者张华存在争吵、撕扯行为,且黄某宝具有明显伤害行为(这些事实均有证言和当事人陈述,存放在案宗内)。
其二,张华尸体解剖报告及死因分析明确说明:张华系诱发急性冠心病发作而死,排除自杀及自身疾病引起,诱因不排除饮酒、争吵、撕扯等因素(尸检报告和死因分析报告,反映人在民事诉讼中通过法院调取后方知情)。
其三,杨某军、汪某军,黄某宝三人即便没有故意伤害张华的故意,但实际上造成了张华死亡的后果。况且黄某宝将张华放倒后,放任张华倒地置之不理,致使其冠心病急性发作,救护车到来时已死亡,属于放任损害后果的扩大。反映人认为,其行为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。
综上所述,我们认为,杨某军、汪某军、黄某宝三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。退一步讲,即使三人不构成犯罪,其行为也是严重违反治安管理相关法律规定,应当依法追究其治安责任。恳请重启本案调查,依法追究杨某军、汪某军、黄某宝三人的刑事责任或治安责任,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。 (河南省淅川县 姜金风 张飞 张勇)
转自:http://www.peoplescck.com/zhzx/20201120/16023.html